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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恢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谭启秀、黄小兰、张治珍申请执行廖述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启秀,黄小兰,张治珍,廖述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恢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谭启秀。申请执行人:黄小兰。申请执行人:张治珍。被执行人:廖述财。谭启秀、黄小兰、张治珍与廖述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9)旌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无财产,本院作出(2010)旌法执字第21号民事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新的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6013元,权利人至今尚未受偿9601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廖述财在工农街道办事处应领取的拆迁补偿款93580元采取了扣留措施,但此款现尚未发放,故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旌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