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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赵继承申请执行韩芳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继承,韩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190号申请执行人赵继承,男,汉族,34岁。被执行人韩芳芳,女,汉族,30岁。关于赵继承申请执行韩芳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21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韩芳芳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昇商住小区房产一处。依照《最高人民法第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芳芳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昇商住小区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小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折丹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