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四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石门县泰清煤矿与王一成、游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门县泰清煤矿,王一成,游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四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门县泰清煤矿,住所地石门县。法定代表人游从炎,矿长。委托代理人张剑梅,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一成,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代理人方国吾,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游小军,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澧县。委托代理人周军武,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澧县。上诉人石门县泰清煤矿因与被上诉人王一成、游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3)澧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泰清煤矿的委托代理人张剑梅,被上诉人王一成的委托代理人方国吾,被上诉人游小军的委托代理人周军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审判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3)澧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冲审判员 熊云耀审判员 卜玉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