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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民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道杰、王龙柱、王道领、胡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道杰,王龙柱,王道领,胡玉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泌民金初字第00097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原告代理人李春,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王道杰,男,1973年6月8日出生。被告王龙柱,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被告王道领,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被告胡玉凤,女,1986年3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道杰、王龙柱、王道领、胡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党书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