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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帅春玉与刘先志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帅春玉,女,汉族,1965年2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中和龙灯山4组。被执行人刘先志,男,汉族,1971年4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中和龙灯山4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28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先志名下登记的位于成都市华阳街道**号房屋(双农**)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