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民初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067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五里镇。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沈坝镇。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徐东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方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