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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民初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067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五里镇。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沈坝镇。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徐东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方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