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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龙口市南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龙口市鑫鼎工贸有限公司、龙口政通物流有限公司、李雨、李贵、姚喜奎、李颖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南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龙口市鑫鼎工贸有限公司,龙口政通物流有限公司,李雨,李贵,姚喜奎,李颖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302号原告:龙口市南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建鹏,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战琛,原告单位职员。被告:龙口市鑫鼎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雨,任经理。被告:龙口政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喜奎,任经理。被告:李雨,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莱西市。被告:李贵,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莱西市。被告:姚喜奎,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李颖,女,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案由:保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市南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鑫鼎工贸有限公司、龙口政通物流有限公司、李雨、李贵、姚喜奎、李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龙口市鑫鼎工贸有限公司、龙口政通物流有限公司、李雨、李贵、姚喜奎、李颖的起诉。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口市南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口市鑫鼎工贸有限公司、龙口政通物流有限公司、李雨、李贵、姚喜奎、李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94元,减半收取754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玉娟人民陪审员  秦万兴人民陪审员  唐禄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晓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