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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回民二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艳与温志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温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回民二初字第00373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委托代理人刘志文,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某甲,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原告王某诉被告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5月0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0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2005年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于2010年08月03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05月25日生育了女儿温某乙。原告与被告结婚以来,由于性格不合、生活方式及价值观不同,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并经常因小事动手打骂原告,被告经常参与赌博等恶习。给双方父母家庭和孩子的健康成长带来了不良影响及伤害,原告为了孩子一再忍让,但被告并没有丝毫的悔改。经常暴力伤害原告,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与被告现分居已达一年半以上,原告认为,为了避免给孩子、父母及双方造成进一步的伤害,并且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法院提交书面的证据材料有:1、民事起诉状,证明原告曾于2014年06月03日向乌兰察布市法院起诉离婚;2、被告于2012年02月23日书写的保证书,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后,有证人的情况下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参与赌博,不再实施家庭暴力;3、病例,证明原告因被告的原因住院。当时被告的家人要强制性带我走,所以我被迫喝了农药,去的医院。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的女儿12岁了,我为什么离婚。夫妻之间小吵小闹很正常。被告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08月03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05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温某乙。由于双方个性差异较大,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大打出手,夫妻间相互不信任,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酿成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保证书、住院病历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发生矛盾后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导致矛盾加深,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此次离婚又是第二次离婚,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婚后有2万元债务,因被告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且原告对该笔借款并不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温某甲离婚;二、婚生女温某乙由被告温某甲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500元(自2015年06月起至温某乙年满18岁止);三、原告王某有探视婚生女温某乙的权利。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丽琴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