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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莉与被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水点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莉,榆林市榆阳区水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保字第00022号申请人张莉被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水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人张莉与被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水点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位于榆阳区农业科技示范园的两宗土地(土地证号分别为:榆市国用2013第41198号,使用面积为6747.5平方米;榆市国用2013第41199号,使用面积为12714.70平方米)进行查封,申请人张莉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水点食品有限公司位于位于榆阳区农业科技示范园的两宗土地(土地证号分别为:榆市国用2013第41198号,使用面积为6747.5平方米;榆市国用2013第41199号,使用面积为12714.70平方米);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吕修来审判员  曹 慧审判员  马春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巧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