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执字第0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阮长军与史卫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长军,史卫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执字第00034-1号申请执行人阮长军,男。被执行人史卫星,男。本院在执行阮长军与史卫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监利民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敦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