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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执字第0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阮长军与史卫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长军,史卫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执字第00034-1号申请执行人阮长军,男。被执行人史卫星,男。本院在执行阮长军与史卫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监利民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敦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