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太平东街滨海花园。法定代表人李彭玲,经理。被执行人孙亮,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滨汉民初字第5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2)滨汉民初字第5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建华审 判 员 董跃军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