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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2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金围与被执行人曾金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金围,曾金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696号申请执行人曾金围,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曾金杭,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曾金围与被执行人曾金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2)晋民初字第5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未果,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向各大商业银行、房产及土地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