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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3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妞与赵大干、赵建利的扣划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妞,赵大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379-2号申请人杨妞,女,1961年6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大干,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杨妞与被执行人赵大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大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大干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四庆审判员  王中利审判员  张海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