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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李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李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58号原告黄某甲。法定代理人黄某乙。委托代理人钟志鸿,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李某抚养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某甲以证据不足,需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起诉的申请,这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吴高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璧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