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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松商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成根与包绍仁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根,包绍仁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松商初字第484号原告:陈成根。委托代理人:饶炳海,浙江绿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绍仁。委托代理人:王小明,浙江君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成根与被告包绍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成根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金泉审 判 员  蔡建伟人民陪审员  周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