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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岢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岢岚县漪鑫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执行贺建新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岢岚县漪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贺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岢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岢岚县漪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男。被执行人贺建新,男,51岁,汉族,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岢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向被执行人贺建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60000元,执行费800元,共计60800元。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贺建新系岢岚县退休职工,有固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贺建新在岢岚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每月收入的7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成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俊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