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桥力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桥力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415号原告:广州市桥力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陈炳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慧丽,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泽绵,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李长进。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桥力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桥力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桥力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桥力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8元,由原告广州市桥力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淑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美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