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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二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李洪忠诉被告利辛县人民医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忠,利辛县人民医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326号原告:李洪忠,男,194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利辛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张志军,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李洪忠诉被告利辛县人民医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忠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江 玲人民陪审员  巩晓梅人民陪审员  郭天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