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涵执行字第4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占东与莆田市华龙服饰包装贸易有限公司、吴国森、吴燕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占东,莆田市华龙服饰包装贸易有限公司,吴国森,吴燕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涵执行字第487-3号申请执行人陈占东,男,汉族,1952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莆田市华龙服饰包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吴国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国森,男,汉族,1973年3月13日出生,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吴燕珠,女,汉族,1960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占东与被执行人莆田市华龙服饰包装贸易有限公司、吴国森、吴燕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莆田市华龙服饰包装贸易有限公司、吴国森、吴燕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莆田市华龙服饰包装贸易有限公司、吴国森、吴燕珠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1月3日,本院依法作出(2014)涵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莆田市华龙服饰包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码头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H20110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莆国用(2003)字第C2XXXX号】。2014年6月18日,本院依法作出(2014)涵执行字第487-1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莆田市华龙服饰包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房地产(以评估报告中确认现状为准)。2014年9月20日,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莆田市华龙服饰包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房地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买受人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九百八十万元的最高价竞得。2014年9月29日,本院依法作出(2014)涵执行字第487-2号执行裁定,一、解除对坐落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码头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H20110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莆国用(2003)字第C2XXXX号】的查封;二、上述房地产的所有权以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和其应份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三、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码头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H20110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莆国用(2003)字第C2XXXX号】的财产权自该裁定送达买受人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时起转移。2015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陈占东以被执行人莆田市华龙服饰包装贸易有限公司、吴国森、吴燕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2014)涵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郑勇斌执行员 林振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