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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终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何一×、何二×等犯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一X,周××,何二×,罗××,杨一×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184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一X。因本案于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辩护人王X,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因本案于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辩护人王XX,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何二×。因本案于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辩护人张XX,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罗××。因本案于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辩护人田XX,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杨一×。因本案于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辩护人刘XX,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一×、何二×、罗××、杨一×、周××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60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一×、周××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何一×、周××,并听取上诉人何一×、周××,原审被告人何二×、罗××、杨一×的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8月6日17时许,被告人何一×在天津市海河教育园区仁恒XX工地宿舍内,获悉其女友杨二×与安徽籍民工董四×发生矛盾,心生不满。为报复泄愤,纠集被告人何二×、罗××、杨一×,被告人罗××纠集被告人周××及杨XX(另案处理)等人一同寻找董四×。在与董四×的工友安徽籍民工冯一×、甘肃籍民工赵××理论时发生口角并拳打脚踢,后又对劝架的安徽籍民工梅××和王二×拳打脚踢。期间,被告人何一×、周××、何二×、罗××、杨一×分别从现场捡拾钢筋、砖头、钢管、方木棍,结伙殴打冯一×、赵××、梅××、王二×的眼部、头部、胸部、肋部等部位,致冯一×急性轻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左颧骨、上颧骨前壁、后壁粉碎性骨折,眼部顿挫伤,眶外壁、下壁骨折,左胸部软组织挫伤,左侧血气肿,左侧多发肋骨骨折,鼻部软组织挫伤,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赵××急性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左颞枕头皮裂伤,左颞枕头皮挫伤;梅××右侧第7、8肋骨骨折,背部及右胸部软组织挫伤;王二×急性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枕部头皮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法医鉴定,冯一×左眼部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颧骨、左上颌窦骨折及左胸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鼻部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二×头部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梅××右侧第7、8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背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赵××头部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何一×、何二×、罗××、杨一×、周××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赔偿冯一×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0元,赔偿赵××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赔偿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元,赔偿王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庭审证据证实:1、被害人冯一×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6日下午,赵××下班在其儿子那吃饭,看见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带着一大帮人到他们生活区,对方一名男子就问大伙,下午是谁踩了女的脚了,当时谁回答的不记的了,赵××也和他们理论了,其过去拉他,他说不关其的事,说着不知怎么双方就打起来了,也不知道谁打的其,其就被打昏了,后来就到医院了。其左侧肋骨断了,眼眶骨头粉碎性骨折。2、被害人王二×的陈述,证实其在工地干11号楼的活,当日下午,要给楼上送烟筒,开电梯的四川女子就下班了,要锁电梯,他们老乡和她发生争执。晚上,看见几个人找“老冯”,先是和“老冯”吵架,后来他们中的一个年轻的踢“老冯”,其就冲过去和他们扭打起来,对方有三个人打其,其脑袋被打了就昏过去了,醒来就在医院了。其现在头挺痛的,还有左肋部也疼。对方拿什么打的不记的了,厮打时其顺手抄起一个灭火器向他们喷,后来他们把其打昏了。3、被害人梅××的陈述,证实当日晚上,其回宿舍的路上,看到很多人围着打架,看见对方一名略胖的男子用脚踹王二×的头部和胸部,其过去把对方推开,不知是谁从后面打了其的背部和肋部,就被打倒了,之后的事情就不清楚了。4、被害人赵××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6日晚上,老冯叫其去他宿舍吃饭喝酒,就听见外面有吵架的声音,出门一看外面很多人,听说是对方一名开电梯的女工和他们这边的工人发生矛盾,其就说晚点下班也不影响你们什么,对方一名穿T恤的男子就打了其一拳,其也打了对方一拳,互相拉扯上衣拳打脚踢,又来一个男的拿着啤酒瓶砸其,其用右臂挡了一下,这时其被身后的台阶绊了一下摔倒了,再后来脑袋感觉被打了一下昏了,后面的事情就记不得了。5、证人朱××的证言,证实其是海门XX集团的项目经理,现负责仁恒XX工地。2014年8月6日晚上,工地的安全主管薛X跟其说安徽籍民工跟一名重庆籍开电梯的女工发生矛盾。后来另一名安全员告诉其重庆籍的工人要到安徽籍民工的生活区找安徽籍工人理论。其听说后赶紧去现场,当时他们劝说重庆籍民工先回去,他们不听,双方发生了口角并且发生打架,其看到双方打起来就到生活区外面报警,等其报完警之后,双方已经打完了。现场躺着都是安徽籍的工人,其安排车把他们送医院了。当时是重庆籍民工先动的手。去现场时,双方手里都没拿东西,但是现场周围有钢筋、钢管、灭火器等物品。6、朱××的辨认笔录,证实朱××辨认出犯罪嫌疑人何一×、何二×。7、证人王一×的证言,证实其在工地负责工人的管理工作。当日下午,其指挥工人运烟道上楼,开电梯的女工正准备锁电梯,其说不要锁,你先回去,那女的说了一句为什么踩她手,其问她严重吗?那女的没有说话就走了,事后其问董四×,他说是他用脚挡在门口双方不小心碰到了,那女的手也不严重。8、证人杨二×的证言,证实其男朋友叫何一×。2014年8月6日下午其准备下班,来了一个工人想往上运材料。当时已经下班了,其锁电梯的时候,那个工人踩了其的手。其回宿舍说被欺负了。晚上,因为安徽工人踩其手的事情,工头徐××、项目经理朱经理还有其男朋友的父亲何三×,带着何一×、何二×、罗××、杨一×、周××、杨XX还有其去对方工地找那个人,到了之后,罗××他们就和对方吵了起来,后来双方就打起来了,看见罗××用钢管打对方一个人,其过去把钢管抢过来扔到一边,后来现场都是灭火器粉末,什么也看不清楚,又过了一会他们几个跑出来回宿舍了。9、杨二×的辨认笔录,证实杨二×辨认出犯罪嫌疑人何一×、何二×、罗××、杨一×、周××。10、证人何三×的证言,证实当日晚上其下班回家,看见大儿媳妇杨二×在哭,她说在工地关电梯时让“徐老二”的工人把手踩在地上了。后来“徐老二”被吴××叫到他们宿舍,认为手下工人是踩电梯锁,不是踩其儿媳妇的手,并说带他们去他的工人宿舍找在场的工人说清楚,其就和“徐老二”去他的工人宿舍,拦也拦不住。到了对方工地后,“徐老二”也没找到踩其儿媳妇的人,其也不知道怎么双方就打起来了。11、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当日晚上其在宿舍门口站着,看见一大帮人站在宿舍区的水池边,重庆人中一个穿黑色T恤的男子指着其的工友老冯骂街,向老冯打了一拳。穿黑色T恤男子身后高个子男子用酒瓶把不远处一个男子打倒了,被酒瓶打倒的男子躺在宿舍台阶上,有几个人对这名男子拳打脚踢,后来不知道谁用了灭火器,根本看不清楚。后来看到老冯和两个不认识的工友躺在地上。12、证人董一×的证言,证实当日晚上,看见七八个架子工人过来,说找人好像没找到,穿米色裤子的瓦工与对方一个穿黑色上衣的架子工发生口角,后来就打起来了,一帮人就围了上去,双方就厮打在一起,因为灭火器喷出许多烟雾,之后的情况其都没看到,等那帮架子工人离开后,看见那四个瓦工躺在地上。13、证人董二×的证言,证实当日工头“徐老二”找其问董四×在哪了,其没找到就跟“徐老二”说了,在场有对方工头老何,还有他的七八个工人,这时他们工地赵××过来说,这点小事弄这么大,老何那边的有个小伙子说,关你什么事,老冯也过来拉赵××,后来老何那边人就冲上来打他们俩,后来他们这边王二×、老梅他们拉架也被打倒了,他们的人就都跑了,朱经理打电话报警,后来民警就来了。14、证人董三×的证言,证实其是XX工地的瓦工。2014年8月6日晚上,其在宿舍门口站着,看到有不到十个人朝宿舍门口的空地走来,一个工友老冯就过去问他们干什么,没说两句,重庆那边有一个男子用拳头打了老冯,然后就把老冯围起来了。旁边有个甘肃的男子叫“团结”的上去打架,然后双方就推搡,有一个男的捡起一个啤酒瓶朝“团结”的头砸了一下,“团结”的头就流血了。然后其妻子把其拉回宿舍不让其看,过了一两分钟,其又出去看,看到有一个灭火器喷了全是烟。没看清是谁拿灭火器砸到了老王的后脑上,然后大家都散开了。15、证人徐××的证言,证实其是XX工地安徽籍工人的带班长。当日晚上,工地项目部的副组长吴××给其打电话,说其的工人和开电梯的工人发生了一些小摩擦,让其过去解释一下。后来其找董四×问了问情况,董四×说当天下午他要坐电梯上楼,开电梯的女的说到点了不让上,在关电梯时用脚堵电梯时不小心碰到对方那个女的手了。之后其去了开电梯女工人的工地找他们何老板谈这事。他身边工人说把那个工人找出来赔礼道歉。何老板和他的工人就跟着其来到他们的工人宿舍。冯一×对对方说这点小事用得着吵到这里,对方就火了,赵××也说了类似这点小事算什么之类的话,对方就开始打他,没看见对方何老板动手,其他人差不多都动手了。其就看见对方打赵××时用了砖头和酒瓶子,其上前拉架,其他地方没注意。16、证人董四×的证言,证实当天其因为工作需要搬东西上楼,开电梯的那个女工人说下班了,不让他们使用电梯,其一看要锁门,就把锁头抢在手里不让她锁,其没踩她的手,也许抢锁时无意碰到了。工地打架时候其不在场,其出去买东西去了。17、证人吴××的证言,证实当日晚上,重庆籍工地工头何三×给其打电话,说自己的儿媳妇在工作时被徐××的工人将手踩了。其带着小茅去老何生活区了解情况,然后去安徽工人生活区找徐××了解情况。并陪着徐××到老何那里谈这个事,老何一方要求对方工人赔礼道歉。老何及工人就去了安徽工人生活区,一直没有找到踩女工人的那个安徽工人,安徽工人不乐意了,出来两个人和老何争论,后来双方开始骂脏话再后来就动手了,双方用灭火器、还有钢筋、钢管,打架持续了两三分钟。18、证人茅××的证言,证实其是XX工地安全员。2014年8月6日下午,架子工工头老何给其打电话说安徽的民工谁碰了他儿媳妇。其给安全领导吴××打电话,告诉他这件事。他们一起找安徽工人老徐。问了一下情况,然后就去找老何,在大门口看见朱经理了,过了一会老徐也去大门口了,老徐说那人找不到出去了,要不他给他们道个歉。其和老吴在门口聊天,过了一会儿,看见老何还有10来个架子工还有老徐往安徽泥工生活区方向走。到那边生活区,看见老徐一间间打开门找人,但后来也没找到,冯一×就说这点小事情来这么多人干嘛,其正在劝其身边的架子工,冯一×那边传来打架的声音,架子工有4、5个人抡拳打对方,其劝的那几个架子工也跑过去了,就发现有人在喷灭火器,谁喷的没看见,其就往后退,等烟没了架子工人也没了,就看见有四个安徽籍的泥工倒在地上了。然后朱经理就联系110、120什么的了。19、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及状况。20、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四被害人的具体伤情。2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冯一×左眼部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颧骨、左上颌窦骨折及左胸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鼻部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二×头部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梅××右侧第7、8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背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赵××头部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2、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家属与四被害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及住址等基本情况。24、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是公安机关接110报警后出警立案及被告人均系被抓过归案的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何一×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何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杨一×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何一×、周××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上诉人何一×的辩护人认为,何一×不构成犯罪,考虑何一×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有过错等,故应对何一×从轻处罚。上诉人周××的辩护人认为,周××不构成犯罪,考虑周××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初次犯罪等,故应对周××从轻处罚,故原审对其量刑畸重。原审被告人何二×的辩护人认为,何二×不构成犯罪。原审被告人罗××的辩护人认为,罗××不构成犯罪,考虑罗××犯罪时年龄较轻、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初次犯罪等,故应对罗××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杨一×的辩护人认为,杨一×不构成犯罪,考虑被害人有过错、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初次犯罪等,故应对杨一×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2014年8月6日17时许,上诉人何一×在获悉其女友杨二×与安徽籍民工董四×发生矛盾后,纠集原审被告人何二×、罗××、杨一×,原审被告人罗××纠集上诉人周××及杨XX(另案处理)等人一同寻找董四×,在与董四×的工友安徽籍民工冯一×、甘肃籍民工赵××理论时发生口角并拳打脚踢,后又将劝架的安徽籍民工梅××和王二×拳打脚踢,期间,原审被告人何一×、周××、何二×、罗××、杨一×分别从现场捡拾钢筋、砖头、钢管、方木棍,结伙殴打冯一×、赵××、梅××、王二×,造成冯一×左眼部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颧骨、左上颌窦骨折及左胸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鼻部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二×头部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梅××右侧第7、8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背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赵××头部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原审被告人何一×、何二×、罗××、杨一×、周××赔偿冯一×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赔偿赵××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赔偿梅××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赔偿王二×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并取得谅解的事实清楚。以上事实,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冯二×、王二×、梅××、赵××的陈述,证人朱××、王一×、杨二×、何三×、张××、董一×、董二×、董三×、徐××、董四×、吴××、茅××的证言,证人朱××、杨二×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互有关联性,能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何一×、周××,原审被告人何二×、罗××、杨一×为报复他人,结伙持械斗殴,并致他人轻伤和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经审查,卷中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医院诊断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实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实施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关于本案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持械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法院综合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分别判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刑罚,量刑在幅度之内,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无罪、量刑重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和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秉花审 判 员  周 虹代理审判员  宋 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