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周超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87号罪犯周超,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礼刑初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以周超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1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执行机关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周超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9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9个积极。另查明,罪犯周超于2015年3月11日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及缴费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超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超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