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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执字第8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毛盛与王宏杰、顾海峰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盛,王宏杰,顾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执字第833-8号申请执行人毛盛,男,汉族,1986年7月28日生。被执行人王宏杰,男,汉族,1968年12月7日生。被执行人顾海峰,男,汉族,1978年12月13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惠济公证处(2012)郑惠证执字第91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宏杰、顾海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6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宏杰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北桐柏路西某号楼2单元26层03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王宏杰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北桐柏路西某号楼2单元26层03的房产一套;二、续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