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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南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申执行请人韩国福与被执行人商洛通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国福,商洛通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南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韩国福,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商洛通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陕西省商南县长新路273号。法定代表人汪长明,系该公司经理。申执行请人韩国福与被执行人商洛通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中民二终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规定由商洛通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向韩国福支付工程款120000元及利息,商洛通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自觉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商洛通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于2015年5月17日向申请人韩国福支付120000元,利息部分申请人表示放弃。执行费1700元由被执行人商洛通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中民二终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 汪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