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罗某与谷城县谷安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246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张朝洪。委托代理人孙克昌。被告谷城县谷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夏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光祥,谷城县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谷城县谷安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谷城县谷安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对被告谷城县谷安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袁大平审判员邱林助理审判员詹忠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冯毓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