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李商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安徽六和同心风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丰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某某风能设备有限公司,南通某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李商初字第00019号原告安徽某某风能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祥花,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缪长久,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海安办事处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某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李堡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周爱生,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某某风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某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某某风能设备有限公司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凌世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刘家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