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通城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小玲与徐春燕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玲,徐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玲被执行人:徐春燕申请执行人张小玲与被执行人徐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小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春燕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继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