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711号原告李某甲,女,农民。被告李某乙,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高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红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