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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711号原告李某甲,女,农民。被告李某乙,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高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红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