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恢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龚姗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姗姗,朱新兵、王军民间借贷纠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龚姗姗,被执行人:朱新兵、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1)港商初字第1436号民事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龚姗姗与被执行人王桂红、朱新兵、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港商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扣划被执行人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