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泰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浙江泰顺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伟海、胡小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顺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伟海,胡小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商初字第268号原告:浙江泰顺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杰。被告:胡伟海被告:胡小何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顺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伟海、胡小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债务为由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12元,减半收取1606元,由原告浙江泰顺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东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