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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州中立民终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吴正洲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章万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吴正洲,章万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立民终字第00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彭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正洲,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万付,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吴正洲、章万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上诉时未预交上诉费用,2015年3月2日本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其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莹审 判 员  储颖烨代理审判员  兰 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