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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柯蒙贵申请执行刘莉、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蒙贵,刘莉,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94-2号申请执行人柯蒙贵。被执行人刘莉。被执行人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红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715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柯蒙贵申请执行刘莉、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在接到执行申请书或者移交申请书后,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的江淮牌汽车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的江淮牌汽车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的福克斯牌汽车予以查封。四、将被执行人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的三菱牌汽车予以查封。五、将被执行人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的长城牌汽车予以查封。六、将被执行人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的长城牌汽车予以查封。七、将被执行人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的长城牌汽车予以查封。八、将被执行人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的长城牌汽车予以查封。九、将被执行人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的东风日产牌汽车予以查封。十、将被执行人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的猎豹牌汽车予以查封。十一、将被执行人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凯迪拉克牌汽车予以查封。十二、将被执行人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的翼虎牌汽车予以查封。十三、将被执行人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帕杰罗牌汽车予以查封。十四、将被执行人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