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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清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包学凤与张明义为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学凤,张明义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清民初字第52号��告包学凤,女,1954年11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田金洲,男,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明义,男,1977年7月3日生。本院审理原告包学凤与被告张明义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学凤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学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包学凤负担。审 判 长  程长春审 判 员  罗 凯人民陪审员  王清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人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