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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执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华泽军与王超、马泽强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泽军,王超,马泽强,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1498号申请执行人华泽军。被执行人王超。被执行人马泽强。被执行人XX,。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华泽军与被执行人王超、马泽强、XX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100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