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商外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隆威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隆威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商外初字第6号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2016号合川大厦1楼B室,2楼H、J、K室,3楼C、D、H、M室。法定代表人:SHINDONGHOON,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蕾,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析,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隆威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开元路235号(B)。法定代表人:RossMaxwellClaydon。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隆威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隆威婴儿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计876元,财产保全费801元,合计1677元,由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胡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