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海云与邹慕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云,邹慕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077号原告王海云,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兆彬,邳州市大榆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慕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云诉被告邹慕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云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海云负担。审 判 长 董可伟代理审判员 杲 莉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