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思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思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614号罪犯陈思振,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福建省顺昌闽剧团二团职工,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后勤中队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马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思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月28日入狱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三刑执字第10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思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1年2月至2015年3月考核分累计24.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陈思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思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7年7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金 生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