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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1006号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王某某,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006号原告付某某,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苏某某(系王某某之妻),女,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付某某诉王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某某、苏某某的银行工资账户。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本人所有的位于府谷镇河滨西路277号牧业开发公司家属房(房产证号:陕西府谷房权证府谷镇字第1526**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某某的银行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被告苏某某的银行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鸿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