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2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曹东亮与张家琳、朱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东亮,张家琳,朱振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2767号原告曹东亮,教师。委托代理人闫安,连云港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琳,居民。被告朱振龙,居民。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曹东亮与被告张家琳、朱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东亮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东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东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东亮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