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秉谦与杭州市余杭区新明半岛英才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秉谦,杭州市余杭区新明半岛英才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404号原告:李秉谦。法定代理人:陈美娟,系母亲。委托代理人:张炳元。被告:杭州市余杭区新明半岛英才学校。法定代表人:郑翔天。委托代理人:黄春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秉谦诉被告杭州市余杭区新明半岛英才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秉谦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秉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秉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5元,减半收取757.50元,由原告李秉谦负担。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莲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