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行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红霞与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霞,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射行初字第00036号原告李红霞,个体户。被告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倪祝青,该局局长。原告李红霞诉被告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红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霞负担。审判长 张海桥审判员 侍加林审判员 皋德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