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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207号原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8059。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和提讯上诉人吴某,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4年11月15日21时许,吸毒人员李某心致电原审被告人吴某,称要购买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二人在电话中约定交易价格为每克人民币130元,交易地点在珠海市××区××路华夏酒店旁边的“O2酒吧”门口。随后,吴某到达上述地点后,用自己的手机(号码为134××××1181)致电李某心(号码为136××××3044)。二人见面后,吴某收取了李某心人民币250元,并将自己身上的两袋白色透明胶袋包装的物质交给李某心。二人交易完成后,即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李某心身上缴获两袋白色晶体状物质(经鉴定,净重1.5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毒品、作案工具照片,证人李某心、乐志能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原审被告人吴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通话记录清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理化检验报告书,常住人口信息。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三星牌手机一台及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针对原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某上诉称,一审没有考虑本案存在特情引诱因素,导致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吴某所提的上诉意见。综合全案,并没有证据显示本案存在特情引诱因素,原判决也综合考虑上诉人吴某如实供述,当庭认罪,已对上诉人吴某从轻处罚,且量刑适当。故上诉人吴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麦永明审 判 员  曾若凡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 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