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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冰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79号罪犯李冰,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了(2010)朝刑初字第3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继续追缴二被告犯罪所得三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以(2011)二中刑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李冰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3分,劳动改造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圆满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29.35%。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冰的刑期从2010年7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该犯于2012年8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5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9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李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冰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