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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田海与中城建第二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张云飞、柳云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海,中城建第二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张云飞,柳云合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226号原告田海,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委托代理人谭秋龙,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被告中城建第二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法定代表人秦立俊,中城建第二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委托代理人熊成峰,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人,中城建第二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高沁高速公路LJ11合同段项目部总工。被告张云飞,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委托代理人乐吴社,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阳城县人。被告柳云合,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原告田海与被告中城建第二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张云飞、柳云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海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由原告田海负担525元。审 判 长  段文佳代理审判员  郭晋华代理审判员  王东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乐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