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3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梁建霞与李会增、李艳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霞,李会增,李艳民,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357-2号原告梁建霞,农民。被告李会增,农民。被告李艳民,农民。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朝阳路财苑小区综合楼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树尧与被告李会增、李艳民、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树尧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建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梁建霞承担。审 判 长 李孔山人民陪审员 周新苓人民陪审员 鞠双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凤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