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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曹恒雷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曹恒雷,吴海龙,吴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陈金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相斌,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周立咨,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曹恒雷,男,生于1962年6月1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吴海龙,男,生于1991年2月2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吴海霞,女,生于1982年2月2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依据(2014)长商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恒雷、吴海龙、吴海霞给付借款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79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50579元及利息。2015年2月3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473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4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曹恒雷、吴海龙、吴海霞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