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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钟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甲,男,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了廉江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逮捕,2015年3月24日因重伤需住院治疗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春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钟某甲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廉江市往石角圩方向行驶,途经廉江市石角镇陆轴路口路段时,撞上前方由被害人何某乙驾驶的自行车,造成被害人何某乙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何某乙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钟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钟某甲通过家属已与被害人何某乙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共赔偿经济损失104500元给被害人家属,已支付了8万多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人何某甲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内部讨论审批表、调查报告书;被害人的身份证、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告人的驾驶证信息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测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有关照片;刑事和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抢救预付费支款凭证;被告人钟某甲的疾病诊断证明书、CT检查报告、病情报告;被告人户籍资料;被告人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钟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对该量刑建议亦无异议。鉴于被告人钟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事后通过家属已赔偿了经济损失8万多元给被害人的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钟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欧建辉代理审判员  梁成虎人民陪审员  吴小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卡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