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郭锁贵与被告王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锁贵,王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119号原告郭锁贵。被告王九。原告郭锁贵与被告王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郭锁贵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锁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妍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