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桓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启志与陈维昌、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志,陈维昌,王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桓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张启志,男,1977年5月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陈维昌,男,197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王玲,女,196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志诉被告陈维昌、被告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启志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维昌、被告王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启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志撤回对被告陈维昌、被告王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张启志承担。审 判 长 付 明审 判 员 田XX人民陪审员 徐国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