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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桓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启志与陈维昌、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志,陈维昌,王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桓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张启志,男,1977年5月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陈维昌,男,197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王玲,女,196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志诉被告陈维昌、被告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启志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维昌、被告王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启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志撤回对被告陈维昌、被告王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张启志承担。审 判 长  付 明审 判 员  田XX人民陪审员  徐国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