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富明诉被告陕西煤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明,陕西煤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522号原告:张富明,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任勇亮,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煤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西街3号。法定代表人:邵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洁,女,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黄菁平,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明与被告陕西煤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富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富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明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富明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玉叶代理审判员 刘 曼人民陪审员 冯莲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