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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民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00603号原告毛某某,男,贵州省余庆县人。委托代理人肖康松,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女,贵州省余庆县人。委托代理人秦彩云,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常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甯猷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